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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引言

在德国创建公司

法律规定

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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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商业登记簿

一个公司被允许开业之前,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注册。它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公司的关键信息,法律术语叫做“基本事实”,例如,资本,公司名称,经营目的,公司所有人的姓名等等,以及上述事实的变更情况。商业登记簿由地方法院负责管理。地方法院对将所在地设在该地区的新企业有管辖权。

根据股票法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法而设立的资合公司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时,除了登记公司的商号以及公司所在地之外,还必须注明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的数额,签订公司合同的日期以及公司的业务执行人的情况。此外,必须登记执行业务的全权代表的选任情况,以及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业务执行代表权限范围。

缴纳手续费的义务

企业在商业登记簿上注册就必需缴纳一定的手续费。法院原则上会将公司登记的全部内容在联邦司法部的公报上公布。每个人都有权查阅商业登记簿:不必证明自己是否有特殊原因。

分支机构

独立的分支机构

除了创建独立的公司(对该公司的法律形式没有特别要求)之外,还可以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独立的分支机构就是在地理上同总公司相分离的企业,另外,这种分支机构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通常自行组织经营,独立结算,自行编制资产负债表,拥有自己的营业资产。它有自己的所在地和审判籍,然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非独立的分支机构

与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区别的就是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它具有非独立销售处的特点,也就是说,它在各种关系上都依赖于总公司。分店,代表处,供货仓库或者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生产基地都是非独立性分支机构。

在商业登记簿上注册

区分独立的分支机构与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对于确定一个公司是否必须在商业登记簿上注册非常重要。只有独立的分支机构才有义务在商业登记簿上注册。这种区分对于确定一个营业所是否属于税法意义上的机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里涉及到公司的纳税义务。独立的分支机构只能由所谓的完全商人来设立与领导。完全商人就是指那些具有商人素质的人,通常,这些人应该提供培训证书证明自己的能力。无论是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还是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的工商局登记。

合资公司

同在中国一样,人们在德国也可以通过建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在德国公司法中,公司的外国合作伙伴和德国合作伙伴被同等对待。国内以及国外的合作伙伴就是合资公司的股东,这一点与其他公司相同。但是,这种公司中并没有规定最高参股比率或者批准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在商业登记簿上注册之后新企业就获得了法律人格,这种注册过程是以公证过的设立文书为基础的。

 

设立企业时可选择的法律形式

德国公司法区分下列几种不同的公司:

l         独资公司

l         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

l         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公司)

独资公司

在德国,经营自由的原则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者无需证明自己具备特殊的前提条件,比如专业知识,就可以单独从事大多数的工作。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某些行业的工作(比如,饭馆,人员以及货物往来,房地产中间商,手工业)必须得到有关当局的许可才能从事。原则上,在企业所在地的当局登记就可以了;此外,在个别的情况下,可能也需要得到有关当局的营业许可。此外,新建立的企业还有义务到医疗保险公司,社会福利保险公司(即失业,事故以及退休保险),职业合作社以及劳动局(颁发企业编号)申请登记。

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GmbH

在联邦德国最流行的公司法律形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这种公司的法律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资合公司。它的股东将自己的资金加入到划分为股本出资的注册资本中,并不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创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人就已经足够创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法人 – 包括本国和外国的法人。在德国,如果外国法人的住所在其自己的国家,而承认他们的法人资格又不会违背德国的习俗或者德国法律的宗旨,那么这些外国的法人原则上会得到承认。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需至少达到25 000欧元。股东的最少出资额为250欧元。申请登记时必须至少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半(12 500欧元),这其中包括实物出资。如果创建独资公司,就需要立即缴付全部出资。如果需要计算实物出资的价值,就必须像股票法中规定的那样提交一份特殊的实物出资报告,这样登记注册法庭(参见下文中“公司章程”)才可以审查实物的价值确定得是否合理。

公司章程

如果您希望创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将公司章程送到公证处公证。在由当地的地方法院负责管理的商业登记簿上注册之后,有限责任公司就获得了法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或者指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者就由公司股东的姓名组成。在公司名字的后面必须加上“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由它的一个或几个业务执行人代表。他们无论是在正常营业中还是在法律上都可以代表公司。公司的业务执行人可以是,但并不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公司通过股东代表大会选任和解任业务执行人。因为创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构十分简单,所以这种法律形式非常适合那些希望将投资风险限制在自己在联邦德国投资的资本范围内的外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AG

股份有限公司是特别适合完成重大经济任务的公司形式。这种形式特别为世界各国企业的融合提供了法律基础。创建一家股份公司至少需要5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股本至少为50 000欧元。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不记名股票。

创建股份有限公司

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时,首先需要将公司章程在法庭或公证处公证。和创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在商业登记簿上注册之后,股份公司就成为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通常必须从公司的经营范围中选取。另外,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股份有限公司(AG)的字样。申请登记的程序和创建有限责任公司时相同,也就是说,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作为登记法院。如果用现金入股,那么数额至少要达到股票票面价值的四分之一,而用实物出资时,就必须缴付全部实物。

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他们无论是在正常营业中还是在法律上都可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任与解任。监事会(至少有三名成员)则是由股东大会选任与解任。监事会的主要的任务是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

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区别在于,在人合公司中有一个或多个股东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无限责任公司(OHG

无限责任公司(OHG)至少需要两名股东。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在无限责任公司中参股。股东为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必须至少包含一位股东的姓氏以及公司的附加名称(比如,“& Co”)。因为考虑到需要负无限责任,所以外国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是很少考虑无限责任公司这种法律形式。

两合公司(KG

两合公司(KG)与无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只有一个或几个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其余的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只是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法律上没有规定责任出资的数额。

两合公司的股东

两合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法人——包括本国和外国的法人。两合公司的商号必须至少包含一名为公司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的姓氏以及一个能够暗示公司关系的附加名(比如,KG)。如果,一个两合公司的唯一为公司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是一个法人,那么就必须在公司的商号中体现由此而产生的有限责任(比如,在公司名称后面加上“GmbH & Co”)。原则上,只有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只有他们中的一位)可以执行业务并且代表公司,有限责任股东没有权利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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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执行促进项目的一些贷款机构也提供咨询,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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