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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劳动法
在联邦德国,人们通过法律,工资合同以及劳务合同来调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法关系。

社会伙伴可以自由结成联盟

在德国,雇主与雇员是所谓的社会伙伴关系,它们可以在不受国家影响的情况下独自达成有约束力的工资合同。所谓的自由结盟权是受到德国宪法(基本法)的保护的。重要的是,还应该知道,这些工资合同相应地对某一特定的经济领域有效,比如,针对金属加工业,服务业等等。

工资合同

工资合同是专门调节劳资双方(雇主与雇员)的劳动法关系的。在工资合同中又分为,基本劳资合同和狭义的工资合同,基本劳资合同主要是指那些有效期较长,并不经常改变的法律内容,比如,解雇的条件,休假权,调解事宜等等,狭义的工资合同的有效期基本上较短,这种工资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工资等级表。

联邦德国现有的各种工资合同在地域上差别很大。这些合同中的绝大多数只是在某些地区有效。各地的工商会可以为您提供在当地有效的工资合同的信息。此外,某些公司还有自己的内部工资合同。

劳务合同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确定的。在德国签订劳务合同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尤其是《民法典》以及基本劳资合同,工资合同和内部工资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劳资双方自由地就下列问题达成协议:工作的种类和工作的地点,工资水平,假期长短,是否可以延长解雇通知期限,非全日工作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条件。

休假权

联邦德国休假法规定,每个雇员每年都有权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考虑年龄因素时每个人每年的带薪假期至少可以达到24工作日。工作日是指除了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以及不工作的星期六以外的所有自然日,因此法定的假期至少有四周。在劳资关系存在六个月以后,雇员就可以首次获得完全的休假权。除了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之外,在工资合同中还有许多关于休假的具体规定。

雇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付权利

雇员在休假期间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工资/薪水,也就是说,雇主支付的工资必须达到假期开始前的13个星期的平均工资水平。此外,在许多工资合同或者单个劳务合同中还常常规定,雇主必须向雇员支付额外的补贴(休假津贴)。

雇员生病时雇主必须继续支付工资

法律规定,雇员在生病时有权要求雇主继续支付工资。继续支付的工资和雇员正常工作时相同。雇员最早可以在劳务合同签订6个星期以后提出这项要求。如果工资合同或劳务合同中关于继续支付工资的规定有所不同,那么雇员可以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规定。

雇佣关系的终止

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

雇佣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合同,

- 合同到期

- 雇主解雇雇员

- 雇员死亡

解雇通知期限

雇主与雇员必须遵守的解雇通知期限为4周,而且必须推迟到每月的15日或月底。一个拥有20个雇员的工厂的解雇通知期限可以为4周,它无需单独同雇员签订合同规定固定的解雇日期。根据在工厂或企业中受雇佣的时间长短不同,雇主可以适当延长解雇通知期限。如果雇员在该企业工作20年,那么解雇通知期限可以增加到7个月并延长到月底。如果雇员在某企业工作25年,那么解雇通知期限还可以相应有所增加。

规定期限

劳资双方也可以继续自由协商解雇通知期限。不受工资合同约束的雇主与雇员可以签订单独合同来规定解雇通知期限。如果工厂的职工超过10人,那么解雇通知期限法会在法律上为雇员提供有效的解雇保护。原则上,不管解雇通知期限有多长,只有在有客观依据而且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雇员工。也就是说,必须考虑到每次解雇员工的具体情况。

通知义务

反不正当解雇法规定,如果企业大规模地解雇员工,那么它必须通知当地劳动局。只有在劳动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或者上述通知送达一个月以后解雇才算正式生效。只有在能够提出重要理由的情况下(比如雇主确有困难将劳资关系持续到规定的下一个解雇期限),才可以不规定解雇通知期限。

企业共决权

《雇员代表参加企业管理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企业内部合作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必须符合劳动法。《雇员代表参加企业管理法》规定,在至少拥有5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雇员企业里,如果有三个人符合推选条件,那么就可以通过选举组成企业职工委员会。企业职工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与职工在企业的影响力有关。企业职工委员会在某些涉及到社会利益的问题上有共同决定权,在做人事决策时有共同决定权或参与权,在某些经济问题上有听证权。 如果企业的职工超过100人,那么就可以组成一个经济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向企业职工委员会报告经济问题。在雇员人数超过500名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作社里,监事会的三分之一成员必须由雇员任命。煤炭和钢铁工业规定出资人和雇员代表可以各自任命一半监事会的成员;此外,还要选任一个负责社会利益的劳工关系董事(特定的共同决定权)。

雇员共同决定法

《雇员共同决定法》制定后,在煤炭和钢铁行业中存在的共同决定政策也被扩大到其他的经济领域。该法律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那些可以控制另一个公司(康采恩)的企业。前提条件是,公司的雇员人数超过2000名;如果是康采恩公司,那么雇员数可以少一些,只要所有子公司的人数加在一起超过2000名即可。作为例外,有政治、宗教、教育或者慈善目标的公司不受《雇员共同决定法》的约束。

劳动保护法

德国劳动保护法规定,雇主有义务保护雇员的安全。社会性的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时间的保护以及对特别需要保护的人群(年轻人,母亲,严重残疾者,家庭手工劳动者)提供保护的条例。 技术性的劳动保护尤其是指设备安全,仪器安全以及工作地点安全,而且工作岗位条件要以人为本。

工作时间 - 法律的规定

为了保护工作时间,德国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许超过8个小时。工作时间保护法规定,如果在6个月内平均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那么一天的工作时间最多可以延长到10小时。这样,工作时间的模式就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及企业的自主性。

工作时间 – 工资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的规定

法律上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与工资合同上所规定的是有区别的。在德国,工资合同规定大部分雇员每周的工作时间通常不能超过40个小时。在许多工资合同中还有许多待定条款,劳资双方就可以根据内部工资协议自由协商每周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保护法除了规定有关地区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最高界限外,还保证雇员享有一定的休息时间(禁止周日工作)并且对上夜班的男女职工提供同样的保护。其他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有,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在职孕妇、产妇保护法、停止营业法以及欧盟法律中对司机的特殊规定。 技术性的劳动保护

技术性的劳动保护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德国工商法、特殊法律(例如仪器安全法、化学药品法、基因技术法、原子能法)以及职业事故社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事故预防规则中所规定的条款。是否遵守劳保规定,由官方及非官方的机构、工商业监管局以及职业事故社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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